用戶【古月】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7.動產與他人之動產加在一起,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此種情形稱為:(A)混合 (B)附合 (C)加工 (D)添加

【評論內容】Ⅰ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Ⅱ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

【評論主題】32.債權人於債權未受清償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性質如為可分者,如何行使留置權?(A)仍然全部留置 (B)按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C)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二分之一 (D)債權人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評論內容】932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評論主題】30.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幾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A) 3 日 (B) 5 日 (C) 7 日 (

【評論內容】899-2Ⅰ質權人係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於取贖期間屆滿後五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

【評論主題】26.下列哪些為擔保物權? A:質權、B:地上權、C:農育權、D:留置權(A) AB (B) AD(C) BC (D) BD

【評論內容】145Ⅰ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Ⅱ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5.下列有關動產質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B)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C)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D)質權人非經出

【評論內容】891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評論主題】24.動產質權應如何設定?(A)簽定書面契約並向法院登記後始生效力(B)簽訂書面契約即生效,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C)簽訂書面契約即生效,且可對抗善意第三人(D)無需簽訂書面契約,但需將供擔保

【評論內容】885Ⅰ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Ⅱ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評論主題】13.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惟應於多久前通知他方當事人?(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評論內容】850-2Ⅰ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Ⅱ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Ⅲ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

【評論主題】5.出典人之回贖,應於何時通知典權人?(A)6 個月前 (B) 1 年前 (C) 2 年前 (D) 3 年前

【評論內容】925出典人之回贖,應於六個月前通知典權人。

【評論主題】4】4.下列有關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A)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B)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C)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D)共

【評論內容】823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評論主題】1 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A)無效 (B)不成立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評論內容】民170Ⅰ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