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月】評論
823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D:共有之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十年】;逾【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 →……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後段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