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下列有關共有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無須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B)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C)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D)共有之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十年;逾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8832
統計:A(34),B(18),C(15),D(279),E(0)

用户評論

古月】評論

823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Ⅲ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D:共有之不動產,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十年】;逾【十年】者,縮短為【十年】 。  →……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縮短為【30年】。(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後段但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