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地上權定有期限,且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
(A)不得拋棄其權利
(B)得支付未到期之全部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C)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D)得提前於一年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50725
統計:A(16),B(9),C(190),D(92),E(0)

用户評論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835條(有支付地租之地上權之拋棄)Ⅰ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3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Ⅱ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 】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1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1年分地租。Ⅲ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2項地租1/2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古月】評論

835Ⅰ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