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民法第 28 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與該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試問下列何者非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A)公司重整期間之重整人
(B)公司清算期間之清算人
(C)代表法人之監察人
(D)不具董事身分之大股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5312
統計:A(15),B(32),C(53),D(702),E(0)
用户評論
【黃依依】評論
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董事長、經理人
【枝頭鳳凰】評論
民法第 28 條規定「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是指哪些?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試題 科 目:綜合法學(民法、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