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評論
轉自Aiter Lee 小一下 (2015/08/02 17:26):1人我國對於一個違法的行政命令,須等到後續的效果產生之後,方有救濟的可能。例如,一個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或權利的行政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為無效,但行政機關仍然據此作成行政處分侵害人民權利,這時候我們可以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主張該處分的法規依據無效,欠缺法源的處分應被撤銷。
【hope012345678】評論
就算法規命令違法,如果沒有人受害或陳情!他還算是有效的吧
【Eric David Ki】評論
有一點觀念要嚴正澄清,假設我們認為某個法規命令違法,但是它是不是真的違法這一點,是交由行政程序與爭訟的過程去判斷,待其結果出來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違法。同樣的道理,假設我們認為自己受害,但是我們是不是真的受害這一點,也是交由行政程序與爭訟的過程去判斷,待其結果出來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受害,才知道是不是有法律上的利益值得救濟。結論,只有等行政處分出來之後,才能以該行政處分為據去做行政爭訟,而不是用你自己認為的違法或是有害去討公道。這是程序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們平常在念實體法或是硬背法條不太一樣,這是實際操作的概念,而不是字面看過去然後背起來這樣而已同時這也是行政程序法的目的,提高行政效率,維持正當程序,節省司法資源。
【lovepeace0120】評論
等實體決定出來後一併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