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1397】評論
我的補習班老師也還是教反射利益,看來自己要修正一下了
【湯姆】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小香蕉葛格】評論
公共設施(道路、橋樑、公園)係國家興建並提供人民,「市有道路」之使用,係地方制度法第16條第3款,居民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利,因此「市」有道路對地方居民而言,是公法所賦予的權利,所以答案選(C)。引自 林清老師 2018行政法測驗題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