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King】評論
本題是「刑罰與行政罰」的競合問題需參考法條為:行政罰法第26條
【uu】評論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刑罰 可再處以沒入 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行政罰法第二條所稱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但是如果是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 → →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尤加利】評論
所以樓上上考上了嗎?
【邪惡蛋殼evilshell】評論
基於「一事不兩罰」原則,「有期徒刑」就可以警惕犯人了,不需要再對他「罰鍰」。至於沒入、吊銷證照,這兩個行政罰除了「處罰」外,還有其他附帶效果(ex:沒入「來自豬瘟疫區」豬肉等違禁品,讓他不能再拿這些東西去害人、吊銷不適格者的證照,免得他再用證照付予他的權利去害人),所以可以和有期徒刑一起存在,這不算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