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無效之意義:因法律行為欠缺生效要件,而自始、確定、當然、絕對不發生法律行為效力,換言之,在無效成立時,必有以下四種情況同時存在。1.自始無效:法律行為由行為作成之始即自始不生效力,溯及行為之初即為無效,非生效一段時間後才變為無效。2.確定無效:法律行為確定失其效力,已無其他可資救濟而得起死回生之可能,亦不能因當事人承認而變為有效。3.當然無效:不待當事人撤銷或法院宣告即為無效,亦即無效之法律行為不須透過當事人或法院之行為確認,當然不發生效力,但如果當事人間就該法律行為存有疑義時,自然得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訟。4.絕對無效:對任何人而言均為無效,非僅限於當事人間為無效;反之,相對無效乃指對於特定人不生效力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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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