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g75628】評論
行政訴訟的起訴時間:(行政訴訟法§106)1.訴願書送達2個月內2.行政處分達到公告2個月內3.利害關係人知悉2個月內,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4.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應作為之期限屆滿後提,已逾3年不得提
【sweet70906】評論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C)行政訴訟在判決確定前,以不影響行政處分之執行為原則,而民事訴訟非待確定,不得執行畫線部分應該不對,原告得在判決確定前,以假執行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本題答案應為(C)(D),以下為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390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389條第1項: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略:共四款)
【Eric David Ki】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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