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a Tseng】評論
賠償義務機關:9. 4 II
【蘇同學】評論
原委託機關
【張維之】評論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冠汶】評論
題目: 代檢廠職員甲驗車過程之 過失 車主欲請求國家賠償國償職員甲所在機關臺北區監理所 代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