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針對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有關公務員造成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其正確意涵為:
(A)公務員概念並非僅指個別具體執行職務之人員,而是指「整體公務機制」而言
(B)判斷某一事件是否應成立國家賠償責任,若其中有一部分守法公務員,即可主張免責
(C)公務員本身,其與損害事故之關係,係處於公權力執行之關係,故不屬於人民範圍
(D)所謂自由與權利,包羅甚廣,但僅限於公法上之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4694
統計:A(3012),B(154),C(584),D(387),E(0)

用户評論

阿莫】評論

我個人對C選項的解讀是  公務員本身也有可能該當國賠法第2條第2項之[人民]   而得請求國賠

RUEI】評論

我覺得C選項只是單純在問公務員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

李禹陞】評論

(B)在玩文字遊戲, 【一部分守法】暗示其他沒有

Lillian Wu】評論

個人覺得A選項解釋的方式可以朝此方向思考。題目主要是在問,有關公務員造成人民自由權利之損害,其正確意思為何。A選項:公務員概念並非僅指個別具體執行職務之人員,而是指整體公務機制而言。在國賠法第二條第一項就有說明: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人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這裡的公務員採的是最廣義的說法,也就是不限於一定要是公務員。例如運動會裡高舉聖火的運動員,若是造成人員受傷,就可請求國陪,因為舉聖火的運動員當時是依法令在從事公務。這個例子的狀況,同時也就可以說明,等於A選項所說的(指整體公務機制而言) 就形象上和依法令上。都是在從事公務所以A選項沒有問題,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