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Chen】評論
※即時強制:﹝行政執行法§ 3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調查證據不是這樣解釋的... 警察看到壞人正要湮滅證據,當然可以即時強制,1234款都可能成立.阻止他湮滅證據,就是法條中所謂的阻止犯罪(如刑法165,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 或危害發生(如,該貪污證據消失對司法公平正義有重大影響) 或避免急迫危險(如,犯罪用電腦被設定一關機就自爆的裝置,此時警察壓制阻止犯嫌關機就可認為是避免急迫危險), 但不會是因為要調查證據而可即時強制.調查證據是指機關爲釐清某個事實存否或事物狀態的認定而去詳加推敲研究探查(如鑑定 化驗 現場勘查 檢索文書資料等等),大多須花上一段時間,自不得以短暫瞬間所為決定之即時強制當作手段,而應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方法進行.試想,警察在目睹歹徒湮滅證據的當下瞬間,立馬衝上去說他要勘查現場(調查證據)所以不准動,然後開始悠哉的採指紋逛大街,這是令人難以想像的荒謬搞笑情節...
【derek801204】評論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