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g75628】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37: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
【小銀】評論
樓上說的法條在哪啊?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三款沒寫這些啊@@回三樓:●地方制度法第14條: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9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訴願法第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由這些法條看來,「委辦」不只是中央委辦給地方,也包含上級地方自治團體委辦給下級地方自治團體。而公法人只有三種: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原住民自治區)、地方水利自治團體(農田水利會)。所以國家以外的公法人就是地方自治團體及地方水利自治團體。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現行成文法制下,雖尚無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可否拒絕執行委辦事項之明文規定,惟一般咸認地方自治團體尚不得拒絕。蓋在民主政治體制之下,地方自治團體亦屬國家整體組織之一環,而非立於與國家相 反立場之主體或與國家構成相反命題,委辦事項既經由全體國民選舉出來之中央民意代表,行使全體國民所賦予之立法權使之交由地方來執行,則此一事項之權限移轉,其民主正當性即來自於全體國民,而非地方之住民。且基於上述關於委辦理由之說明,由地方來執行委辦事項,均較由中央自己執行為適宜而有效率,更何況委辦事項也是地方上之事項,同係為促進地方與國家公共行政任務之達成,實踐其保護國民(地方住民)之使命。是雖依地方自治之精神,在解釋上應盡量朝保障地方自治團體的方向發展,惟地方自治團體仍不得就委辦事項拒絕執行並對之提起訴訟。http://ja.lawbank.com.tw/pdf2/004%E7%8E%8B%E5%85%83%E9%83%8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