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B→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為解決"事實或法律關係",而非"法律效果"。 C→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第2項,違反第138條之規定為"無效"。 D→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故,未經第三人同意,應為"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阿猴城宏仔】評論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如未 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其效力如何? (A)不生效力 (B)得撤銷 (C)無效 (D)效力未定105 年 - 移民行政人員三等考試-行政法140的始生效力在實務上雖然等於不生效力或效力未定但在考卷中卻是不生效力而非效力未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