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果兒】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雇主:指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 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要派單位使用 派遣勞工時,視為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雇主。
【chiachangchen】評論
(A)錯在哪? 求解
【亞咻】評論
A錯在 僅保障女性
【小銀】評論
請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1條,性別歧視、性傾向歧視、性別平等、性騷擾都是此法的關懷重點,這些事情可不是只有生理女性會遇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