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7條:①現役軍人、②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③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jcwyli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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