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姆】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 第 5 條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ie】評論
最佳解不完全正確行政院強調,歷年來通傳會、公平會及中選會等獨立機關之委員提名,程序上均由院長依各該獨立機關組織法規定,決定被提名人人選後,交由行政院人事總處查核資格,並由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查,依法並不需要提報行政院院會。來自https://www.ey.gov.tw/News_Content2.aspx?n=F8BAEBE9491FC830&s=AC9616B660F0F0F2
【GRACE】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B)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名 稱: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83 年 07 月 01 日第 5 條 (A)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C)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