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編按:指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本條稱之為不純粹瀆職罪,亦有稱之為準瀆職罪。
【yuan】評論
請問(B)為甚麼正確?
【胖胖】評論
回樓上 法條說 須犯本章以外之罪
【Kao】評論
回yuan可以去查37.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刑法瀆職罪以外之各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種犯 罪一般稱為:(A)身份犯(B)故意犯(C)職務犯(D)準職務犯。 答案D這題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