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成立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權力或方法而犯罪
(B)須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犯罪
(C)所犯者若為特別法所定之罪,仍有準瀆職罪之適用
(D)所犯之罪若已因公務員身分而有特別規定者,無準瀆職罪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2634
統計:A(52),B(244),C(762),D(400),E(0)

用户評論

范倫堤拿 已上榜 一般行政】評論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編按:指瀆職罪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本條稱之為不純粹瀆職罪,亦有稱之為準瀆職罪。

yuan】評論

請問(B)為甚麼正確?

胖胖】評論

回樓上 法條說 須犯本章以外之罪

Kao】評論

回yuan可以去查37.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犯刑法瀆職罪以外之各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種犯 罪一般稱為:(A)身份犯(B)故意犯(C)職務犯(D)準職務犯。 答案D這題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