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考上】評論
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死都不販售!阿想撈錢,甲】評論
題外話台灣的立委至少要設門檻參選條件(之一即可):1.國立大學法律系畢業2.律師執照3.高考及格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to 4F:這樣並不能從本質改變立委亂象,也失去了「代表性」。
【唐唐】評論
2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者,何者正確? (A)研究法學並曾擔任立法委員 9 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B)曾任實任法官或檢察官 10 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C)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 12 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 5 條第 4 項所定主要法律科 目 8 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D)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20 年以上聲譽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