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爾上來看看】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釋字577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Orange橘色奇蹟】評論
表意:說不表意:不說憲法保障也及於你不表意(不說話)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