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帆】評論
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google一下618就好了呀
【GG】評論
且為使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尤需有長時間之培養,系爭規定以十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難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google一下618就好了呀
【搖尾巴高手】評論
22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依相關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A)兩岸目前仍處於分治與對立之狀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體制未有重大之本質差異 (B)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 (C)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融入臺灣社會毋需經過任何適應期間 (D)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毋需有長時間之培養 司法三等◆法學知識- 107 年 - 107 調查三等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71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