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言喵語】評論
抗告 → 未確定裁定(未定告)(民訴§482、刑訴§403、行訴§264)上訴 → 未確定判決(未決訴)(民訴§437.464、刑訴§344、行訴§238)再審 → 已確定判決(已決審)(民訴§496、刑訴§420~423、行訴§283)非常上訴 → 已確定判決(已決非)(刑訴§441)- 審判違背法令
【Ketty Yang】評論
(D)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期間)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nnnnnn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