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關於再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再審之訴乃係對於未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B)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再審之理由之一
(C)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D)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83249
統計:A(522),B(17),C(16),D(36),E(0)

用户評論

喵言喵語】評論

抗告 → 未確定裁定(未定告)(民訴§482、刑訴§403、行訴§264)上訴 → 未確定判決(未決訴)(民訴§437.464、刑訴§344、行訴§238)再審 → 已確定判決(已決審)(民訴§496、刑訴§420~423、行訴§283)非常上訴 → 已確定判決(已決非)(刑訴§441)- 審判違背法令

Ketty Yang】評論

(D)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期間)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nnnnnn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