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 關於再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再審之訴乃係對於未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B)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為再審之理由之一(C)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D)再審之訴,應於三十
【評論內容】(D)第五百條(提起再審之期間)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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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評論主題】二、立法院院會於民國 103 年 11 月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之實驗教育三法是指那三法?(15 分)另請根據上述法規扼要說明何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與「學校型態實驗教育」。(10 分)
【評論內容】
因為1個人+1個人構成婚姻關係甲夫乙妻的婚姻關係要是不存在,一定是甲夫不存在,乙妻不存在;甲夫存在,乙妻存在婚姻關係沒道理在甲夫存在,在乙妻不存在婚姻關係沒道理在甲夫不存在,在乙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