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VIP(已上榜)】評論
關於中間判決,首先要明白的是『中間判決』和『中間確認之訴之判決』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合先指名。 1.所謂『中間判決』:係指就有關本案或程序上之某爭點,法院為了終局判決預先有所認定,只是正常訴訟中的一個認定過程而已。不具備確定力與既判力。 2.所謂『中間確認之訴之判決』:乃訴訟進行中,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 簡言之,本判決是訴的追加,本質上為數個訴訟,乃獨立的訴訟客體,具備確定力與既判力(譬如有罪判決)。 民法上的訴訟中都可以對於訴訟過程中的爭點下『中間判決』,但『中間確認之訴判決』是獨立的訴訟,所以不是『中間判決』。兩者是不同的名詞,只要弄清楚這點,道理自明。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615000015KK03763
【pidvbbu8n】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snoopy75smb】評論
(A)於第一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始得提起(X;不須被告同意,因其為關鍵之點)(B)法院就中間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判決發生既判力(O)(C)於第二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始得提起(X;不須被告同意,因其為關鍵之點)(D)於第三審程序進行中,得提起中間確認之訴(X;不得,因其為法律審)中間確認之訴為中間判決之爭點,但中間判決不等同中間確認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