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9 下列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何者應召開憲法法庭為之?(A)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之解釋(C)解釋憲法 (D)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解釋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三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評論主題】42 甲對乙觸犯過失致死罪,下列何者無告訴權?(A)乙的配偶 (B)乙的未婚夫 (C)乙的兒子 (D)乙的父親

【評論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233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評論主題】20 下列機關,何者不隸屬於行政院?(A)國家安全局 (B)中央銀行 (C)國立故宮博物院 (D)國家發展委員會

【評論內容】

其它隸屬於總統府的機關: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 3項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18 關於中間確認之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於第一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始得提起(B)法院就中間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判決發生既判力(C)於第二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始得提起(D)於第三審程序

【評論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評論主題】25 關於家事事件之調解與裁判,下列何者正確?(A)法院就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原則上應根據非訟法理進行審理,並以裁定為之(B)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時,法

【評論內容】

補充B 

第十六條: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程序監理人之行為與有程序能力人之行為不一致者,以法院認為適當者為準。

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

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

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者,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得由國庫墊付之。

有關程序監理人之選任、酌給酬金、預納費用及國庫墊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並非比例原則之內涵?(A)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B)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C)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D

【評論內容】

考古題

17.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規定一般稱之為:

(A)公益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利益衡平原則

答案:D

【評論主題】13 有關彈劾總統、副總統與公務人員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皆屬於監察院的職權(B)皆屬於司法院的職權(C)彈劾總統是立法院與監察院的職權;彈劾公務人員是考試院的職權(D)彈劾總統是立法院與司法院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 第7項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第3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評論主題】50 依「檔案法」的規定,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下列那一個機關核定之?(A)行政院(B)立法院(C)內政部(D)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評論內容】檔案法第11條: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其移轉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我國法律規定下列何種基本權利非專屬公民之權利?(A)服公職權 (B)訴訟權 (C)選舉權 (D)罷免權

【評論內容】個人淺見,不知對不對公司、機關、外國人也可以提訴訟,所以非專屬公民才有的權利

【評論主題】36 下列何者有訴訟能力?(A)有限制行為能力的甲 (B)依其本國法有訴訟能力的十八歲外國人乙(C)受輔助宣告的丙 (D)受監護宣告的丁

【評論內容】

對於13F平等互惠原則的解釋覺得怪怪的

個人覺得若依平等互惠原則的邏輯來解釋,應為18歲中華民國人在外國人乙的國家有訴訟能力,那麼18歲外國人乙在中華民國也有訴訟能力。而題目並未說明18歲中華民國人在該外國是否有訴訟能力

所以個人覺得17F的答案較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