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何者應召開憲法法庭為之?
(A)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B)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之解釋
(C)解釋憲法
(D)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解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4428
統計:A(2674),B(178),C(169),D(37),E(0)

用户評論

【用戶】邪惡蛋殼evilshell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的兩個工作:1.審理總統、副總統彈核案。2.勒令解散違憲政黨。(這是二戰後,為了避免再次出現希特勒,所以德國率先採用這個制度。所以,如果有政黨敢學納粹黨,企圖「用民主手段殺死民主」,這個黨會被憲法法庭勒令解散。)

【用戶】pidvbbu8n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三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支持性別/婚姻平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提醒:憲法法庭實際上不「只」有兩個功能啊以下摘自法操|同性婚姻憲法法庭直播!到底什麼是憲法法庭?依據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目的為了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從上述法條觀之,憲法法庭是為了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Q.那為何「同性婚姻」的釋憲議題可以以憲法法庭的方式審理呢?A.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規定,大法官在解釋案件時,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言詞辯論,並可準用憲法法庭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