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下列何者情形,未經實任法官同意,不得為地區調動?
(A)因法院員額增減者
(B)因司法行政業務需要者
(C)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
(D)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1358
統計:A(47),B(143),C(54),D(32),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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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7條 (實任司法官之降級減俸)實任司法官非依法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不得降級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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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第81條 (法官之保障)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中華民國憲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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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官法 第45條 (法官免職之限制)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員額增減者。二、因審判事務量之需要,急需人員補充者。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五、因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前項第五款之法官調派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法官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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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37條 (實任司法官之降級減俸)實任司法官非依法律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者,不得降級或減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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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第81條 (法官之保障)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中華民國憲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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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官法 第45條 (法官免職之限制)實任法官除經本人同意外,非有下列原因之一,不得為地區調動:一、因法院設立、裁併或員額增減者。二、因審判事務量之需要,急需人員補充者。三、依法停止職務之原因消滅而復職者。四、有相當原因足資釋明不適合繼續在原地區任職者。五、因法院業務需要,無適當人員志願前往,調派同級法院法官至該法院任職或辦理審判事務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期滿回任原法院。前項第五款之法官調派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其調派期間之津貼補助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法官法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