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根據公共債務法第 12 條規定,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多少,編列債務之還本?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9717
統計:A(63),B(26),C(72),D(15),E(0)

用户評論

乘風遠颺】評論

公共債務法第十二條 (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之預算編列)  為強化債務管理,中央及直轄市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縣(市)及鄉(鎮、市)應以其上年度依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之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至少百分之一,編列債務之還本。其以舉債支應部分,應計入第五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之每年度舉債額度。  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