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何者非法官會議議決事項?
(A)事務分配辦法
(B)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
(C)辦理法官審級調動之建議事項
(D)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1073
統計:A(46),B(28),C(136),D(51),E(0)

用户評論

birthday74073】評論

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 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三、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

貼貼樂 ( ̄︶ ̄)↗】評論

法官法 第24條 (法官會議之議決事項)各法院及其分院設法官會議,議決下列事項:一、依法律及司法院所定事務分配辦法,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事項。二、辦理法官考核之建議事項。三、第二十一條所定對法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四、其他與法官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建議事項。前項第一款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法官。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

Steven】評論

請問「法官會議」和「法組§79」所提及的「會議」,兩者有什麼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