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idvbbu8n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用戶】珍會聊天,快點練習!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告訴 → 檢查官告自訴 → 自已上訴告訴有點像打110報案或是上警局報案,案子會到"檢察官"那,由"檢察官"來決定要不要告,也就是說,如果"檢察官"認為只是芝麻小事,是有可能不告的。自訴就是自已上法院告,你如果是打警察單位,那就是告訴非自訴另一個重點就是你可能只是看見有人殺人,所以你打電話報警,那你就是告發...
【用戶】隨心自在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向警察或檢察官報案自己-告訴第三人-告發犯人-自首向法院檢察官-公訴自己-自訴---------------告訴、告發都是開始偵查的原因。一、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向偵查機關(包括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二、告發,係謂犯罪之被害人或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而不須有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者。告發須向偵查機關申報犯罪事實,與告訴相同,但是告訴只有犯罪被害人才有權提出,而告發則不限於犯罪被害人,任何人只要發現犯罪事實都可以向偵查機關提出,這是兩者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