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其本質為一種屈服手段,主要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而非制裁過去之違反義務行為,下列何者屬之?
(A)怠金
(B)罰金
(C)罰鍰
(D)規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8815
統計:A(4186),B(96),C(242),D(82),E(0)

用户評論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9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用戶】林翔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9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