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評論
第233條(判決之補充)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A、C第232條(判決之更正)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B第388條(判決之範圍)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D
【此師非彼濕,我濕故我師】評論
奇怪語法的題目
【Steven】評論
同6F的疑問,如果「法院逾越原告聲明中請求之金額判決」,效果會是什麼呢? (或者說是怎麼救濟?)
【Shen Yo】評論
我的個人看法是(D)的救濟應是上訴救濟,三審則是用469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來做救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