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490 號解釋之意旨及現行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信仰之理由得選擇服替代役
(B)不得因信仰之理由而拒絕服兵役
(C)宗教自由保障人民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
(D)國家得對特定宗教給予獎勵或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42725
統計:A(332),B(26),C(16),D(2004),E(0)

用户評論

she780718】評論

現行制度(A)是真的有喔~http://www.nca.gov.tw/web/page.php?p=P0403因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法規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申請條件:役男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前項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案。申請時間: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服役役期:常備役體位役期為1年又15天、替代役體位役期為1年。服役役別: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受理機關: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應檢送表件:自傳、理由書、切結書及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哪個宗教啊 

GRACE】評論

詳見:宗教良心自由與服役正義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釋字第 490 號現代法治國家,宗教信仰之自由,乃人民之基本權利,應受憲法之保障。所謂宗教信仰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內在信仰之自由,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應受絕對之保障;其由之而派生之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則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與權利,甚至可能影響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社會道德與社會責任,因此,僅能受相對之保障。宗教信仰之自由與其他之基本權利,雖同受憲法之保障,亦同受憲法之規範,除內在信仰之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