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原告甲貸予被告乙六十萬元,乙並開立票據六十萬元為據,借期屆滿乙拒償還借款,甲乃根據借款返還請求權或票據請求權,訴請法院擇一上述訴訟標的,判令乙返還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甲之訴應屬於選擇合併
(B)如法院認甲之訴其中一請求合法且有理由者,應擇一為勝訴判決
(C)若甲勝訴,既判力及於所有訴訟標的
(D)若甲敗訴,既判力及於所有訴訟標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4251
統計:A(67),B(58),C(255),D(105),E(0)

用户評論

Hsuan】評論

選擇合併其中一訴合法且有理由(有被判決)而判勝訴,至於另外一訴就不用管它(未被判決)若是敗訴,代表都無理由(兩訴都有被判決)有判決才有既判力~所以甲勝訴,既判力只及於被選到的訴訟標的甲敗訴,既判力及於所有訴訟標的

王顗溱】評論

題目:甲乃根據(A)借款返還 請求權或(B)票據請求權,訴請法院擇一上述訴訟標的,A借款返還 請求權60萬=B票據請求權60萬--兩者大致上是一樣的東西如果說勝訴,表示只有一個勝訴,只能請求到一個"60萬債權"而非兩個。不然就一次拿到120萬拉~很賺如果說是敗訴,表示這60萬你沒有請求權,既然沒有請求權,無論A或B你都沒有請求權不知道我這樣解釋O不OK

kasim8000】評論

最白話的來說呢!甲怕的是,如果返還借款被法院判敗訴或者無理由,他還有票據請求這個標的可以打官司也就是所謂的選擇合併所以呢如果返還借款這個標的如果贏了,那幹嘛法院還要針對票據請求這個標的去做判決這動作呢?所以返還借款贏了既判力不及於票據請求相反的也是一樣,如果返還借款一開始就被判敗訴或者無理由而去打票去請求而且贏了,那既判力只會及於票據請求而不干返還借款的這個訴訟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