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關於言詞辯論之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A)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者,法院不得命合併辯論
(B)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不得命限制辯論
(C)當事人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其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欠缺牽連關係者,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D)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應命合併辯論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9376
統計:A(1),B(29),C(328),D(104),E(0)

用户評論

王顗溱】評論

合併辯論 第205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