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B)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上訴於高等法院
(C)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D)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違背法令者,得上訴於高等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1512
統計:A(20),B(37),C(424),D(14),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36-32條 (上訴、抗告、再審程序之準用)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第四百三十八條至第四百四十五條、第四百四十八條至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第四百五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二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四百七十一條至第四百七十三條及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第四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第五編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再審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436-32條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四編抗告程序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五編再審程序 相關法條

最愛小凱<3】評論

第 436-24 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 436-30 條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