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關於通常訴訟程序中起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B)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C)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D)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1566
統計:A(7),B(592),C(23),D(42),E(0)

用户評論

Angela Chang】評論

(A)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訴244(B)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訴253一事不在理(C)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訴246 (D)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民訴247I

貼貼樂 ( ̄︶ ̄)↗】評論

(D)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V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 (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小水水為愛向前衝( • ̀】評論

不是很懂為何案件都已起訴了,原/被告還要更行起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