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gela Chang】評論
(A)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民訴244(B)當事人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民訴253一事不在理(C)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訴246 (D)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民訴247I
【貼貼樂 ( ̄︶ ̄)↗】評論
(D)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V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 (提起確認之訴之條件)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小水水為愛向前衝( • ̀】評論
不是很懂為何案件都已起訴了,原/被告還要更行起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