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國家賠償法就參與審判或追訴之職務人員與公務員負國家賠償責任之規定不同,是否違憲?
(A)違憲,依據憲法平等原則,即使國家機關功能不同,不得為不同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
(B)違憲,立法院未為合理之立法裁量,恣意為不同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
(C)合憲,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係屬合理之立法裁量
(D)合憲,為確保訴訟制度功能之發揮,得適度限制人民訴訟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7875
統計:A(231),B(109),C(1612),D(175),E(0)

用户評論

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執法濫權責任(有審判職務公務員侵害人民權利)國家賠償法 第13條 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例如檢察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仍須符合就其所追訴訟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要件,受侵害人之人民始得請求國家賠償。由條文上觀之,有審判或追訴之公務員,其責任之成立事實上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釋字228理由書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據此而有國家賠償之立法,此項立法,自得就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合理之立法裁量。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國家就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一般規定。而同法第十三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則係國家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侵權行...

ss840223】評論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 適用國家賠償法有審判(法官) 或 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其需經判決有罪確定  -- 適用國家賠償法釋字228  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