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下列何者,依刑法「得」減輕其刑?
(A)準中止犯之行為
(B)依法令之行為
(C)滿 18 歲瘖啞人之行為
(D)未滿 14 歲人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0306
統計:A(305),B(65),C(1145),D(120),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A)→刑法第27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b)刑法第21條第1項→依法令之行為,不罰。(c)重點不在有沒有滿18歲。   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d)刑法第18條第1項: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5F的答案有誤刑法第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必」也沒有「得」

derek801204】評論

滿 18 歲瘖啞人之行為,依刑法「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