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行者】評論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唐唐】評論
4 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自由不得限制 (B)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C)人格權具有專屬性 (D)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老毛】評論
第 18 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D);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A),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B)。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張一中】評論
「慰撫金」是俗稱的「精神賠償」,是非財產上之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