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原則
(B)原則上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C)損害之發生或擴大,縱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不得減輕賠償金額
(D)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02243
統計:A(81),B(59),C(2132),D(91),E(0)

用户評論

Amy】評論

民法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喵言喵語】評論

民法§217(賠償範圍之減免-過失相抵)①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②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③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san5862】評論

(A)第 21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B)第 216 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C)第 217 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D)第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