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n Cha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照《物權法》第 106 條規定,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是:(1)處分財產的出讓人須是無處分權人;(2)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出於善意;(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4)轉移佔有的財產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5)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動產已經交付。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即時取得受讓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歸於消滅,並不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BY 法律網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C)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A)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民法第801條參照)。上開規定所謂「受占有規定之保護」,係指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D)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C)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B)民法第948條規定,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