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甲、乙、丙共有房屋,下列何種行為,甲雖未得乙、丙同意,亦得為之?(A)拆除房屋(B)出賣房屋(C)讓與房屋(D)設定抵押權 - 96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民法概要答案:B共有(分別共有) (通常共有)--有持分概念之適用1.民法第八一七條第一項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乃數人按其應有部分 對於一物 共同享有所有權也2.民法第八一八條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3.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一項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4.民法第八一九條第二項 因特別法土地法第34條之一已有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
【用戶】cyghs10109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依§819第二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題A選項協議分割行為為處分行為,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本題B選項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乃設定負擔之行為,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依§820: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租乃管理行為,故不需共有人全體同意若有不正確之處,請不吝給予更正,謝謝
【用戶】Weisen W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樓上A有錯!(A)共有物協議分割 不用多數決也不用全體同意§823: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824: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