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地上權消滅後,關於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B)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 1 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
(C)地上權消滅,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其工作物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D)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於地上權因不可抗力原因消滅時,土地所有人仍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1742
統計:A(13),B(64),C(52),D(323),E(0)

用户評論

Lion Tsai】評論

第840條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土地所有人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土地所有人,於地上權存續期間屆滿前,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築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內,延長地上權之期間。

kris】評論

A.B.C為民法839

黃俊維(必中)】評論

第 839 條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其有礙於土地之利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回復原狀。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 840 條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土地所有人拒絕地上權人前項補償之請求或於期間內不為確答者,地上權之期間應酌量延長之...

Damaris】評論

(A)民法第839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B)民法第839條第2項前段規定,地上權人不於地上權消滅後一個月內取回其工作物者,工作物歸屬於土地所有人。(C)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取回其工作物前,應通知土地所有人。土地所有人願意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D)民法第840條第1項規定,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