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mmy Chen】評論
(A)司法院大法官人數 15 人
【陳美】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5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A),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B),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D)。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C),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