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甲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給乙,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丙,依民法規定,乙與丙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下列關於租賃期限或租金金額之敘述,何者錯誤?
(A)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B)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受 20 年之限制
(C)其租金數額得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D)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3125
統計:A(232),B(230),C(4),D(4),E(0)

用户評論

盧妍蓁】評論

第 425-1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20年)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匪情研究員】評論

(A)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依據民法第425-1條,土地及其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同屬一人,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期間不受民法第449條第一項之限制。依據題旨,甲分別將土地及土地上之房屋之所有權讓與乙跟丙,便可主張民法第425-1條,不受民法449條第一項之規定。→民法第449條第一項就是a選項,故a錯了

cyghs10109】評論

租賃契約之期限,依§449,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縮短為20年。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故B選項為錯,除非選項是指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才不受20年限制純屬個人見解,若有錯誤之處,請不吝給予指教,謝謝

Damaris】評論

(A)、(B)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穰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民法第425條之1第一項參照)。也就是說,其租賃契約之期限,得超過20年。(C)、(D)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民法第425條之1第2項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