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評論
自治事項→中央僅有適法性監督
【Dora:考上即捐贈vip】評論
http://www.paochen.com.tw/JournalDetail/6/113司法院大法官卻認為憲法第11條所規範的講學自由,已及於公私立大學的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復認為就各大學教育而言,所謂的大學自治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重要事項的保障(釋380、450、563參照)。使得國家對於大學之內部權限(自治權限)的行使範圍,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等事項,應給予高度的尊重,且僅得為適法監督,而不得及於適當監督,亦屬當然。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C)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運作,得進行適法性與適當性之監督 僅得為適法監督,而不得及於適當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