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芬】評論
第十八條(管轄權變更之處理)nn 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權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堅持】評論
請問B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行政機關要有意思表示嗎?哪一條法規有規定?還是說實務上會這樣做?
【黃大麟】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8條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是通知當事人,不是通知利害關係人,當事人不等於利害關係人】所謂「當事人」,係指該法第二十條規定所列之人;而「利害關係人」,應係指因行政程序進行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而未參與為當事人之第三人而言。 nnnnnn參考資料: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Z00000%2C%EF%BC%8890%EF%BC%89%E6%B3%95%E5%BE%8B%2C031200%2C200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