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甲、乙訂有買賣契約,依約甲有先給付價金義務。甲依約欲給付價金時,遭乙拒絕受領。其後甲於乙之履行期屆至時,請求乙交付標的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B)因甲有先給付義務,甲仍須先履行始得請求乙履行
(C)乙拒絕受領時,甲之債務即已消滅,乙亦無須給付
(D)乙既拒絕受領在先,不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95431
統計:A(225),B(72),C(31),D(164),E(0)

用户評論

Chia-Chun Cha】評論

75年台上字第534號雙務契約之一方當事人受領遲延者,其原有之同時履行抗辯權,並未因而歸於消滅。故他方當事人於其受領遲延後,請求為對待給付者,仍非不得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除他方當事人應為之給付,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免其給付義務者外,法院仍應予以斟酌,如認其抗辯為有理由,應命受領遲延之一方當事人,於他方履行債務之同時,為對待給付。

Mindy】評論

個人解讀不知是否有錯民法160第二項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為承諾者,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要約所以甲先給付義務因乙拒絕而消滅

盧妍蓁】評論

補充:•民198條 侵權行為取得債權之拒絕履行權甲受乙脅迫,而將土地一筆賤賣與乙,若甲對該買賣契約之廢止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其法律效果?(A)甲得拒絕履行(B)甲可聲請法院撤銷 (C)甲可主張買賣契約無效(D)甲可主張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答:A 例子:B醫美診所與消費者某A發生醫美糾紛,A脅迫B醫美診所之醫師C簽下「本票」,願與B醫美診所負連帶清償之責」!此時A因侵權行為取得對C之債權!C原得主張被脅迫撤銷保證契約,惟撤銷權除斥期間完成後,雖已不得撤銷,C仍得拒絕履行!A脅迫C簽下本票A因侵權行為而取得對C(被害人)之債權C(被害人)取得一個廢止請求權1.可依93條撤銷意思表示(發現詐欺/脅迫終止後一年內)2.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