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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提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C)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提起復審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D) 選項,題目未說明考績等第為哪一個等級,若不服甲等、乙等,提申訴、再申訴丙等、丁等,提復審、行政訴訟。
【我可以做到】評論
謝謝您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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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例如他只是被評為乙等(可能本來有甲等),這樣就不能提複審。對其身分上權益並沒有重大影響。